(2017)豫0305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向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东,刘向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向东,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向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1日21时左右,被告人刘向东酒后驾驶牌号为粤B×××××的黑色丰田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华路口时被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向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向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向东的供述及亲笔供词,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重庆交巡大队出具的查扣经过、移交证明,豫金剑司鉴中心(2016)毒检字第81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刘向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向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向东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刘向东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向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贺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