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胜铭伟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胜铭伟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2612号原告深圳市胜铭伟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永和平村骏丰工业区B5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35661270-1.法定代表人:熊慧。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胜,副总经理,男,瑶族,1988年10月6日生,住址:深圳市,被告深圳市海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丽山路大学城创业园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3225U。法定代表人:邱士纹。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胜铭伟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格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补缴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胜铭伟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3974.91元,由原告负担1987.455元,本院依法退回1987.455元。审 判 长 刘伟光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燕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