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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琳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662号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民德路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1008U。法定代表人:彭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郑琳华,女,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澜静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