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恢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39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古某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古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此后其未履行义务。2016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6)鄂0116执恢39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某、古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古某某暂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及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