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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XX仙与季建平、甘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仙,季建平,甘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266号原告:XX仙,女,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季建平,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甘慧红,女,汉族,南丰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XX仙与被告季建平、甘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琴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人民陪审员  黄永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