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XX仙与季建平、甘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仙,季建平,甘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266号原告:XX仙,女,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季建平,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甘慧红,女,汉族,南丰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XX仙与被告季建平、甘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琴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人民陪审员 黄永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