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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蓝永生与蓝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永生,蓝永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409号原告:蓝永生男,1967年10月03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蓝永琳男,1969年12月09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蓝永生与被告蓝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蓝永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诉争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蓝永生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XX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