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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延峰与高友、高玉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峰,高友,高玉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891号原告:赵延峰,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高友,男,30岁,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高玉山,男,30岁,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峰诉被告高友、高玉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延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延峰负担。审判员  陈丕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