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延峰与高友、高玉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峰,高友,高玉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891号原告:赵延峰,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高友,男,30岁,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高玉山,男,30岁,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峰诉被告高友、高玉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延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延峰负担。审判员 陈丕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