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国保、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保,刘杰,常海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财保16号申请人:王国保,男,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安寨镇东屯村村民,住。被申请人:刘杰,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临漳县柳园镇张羊羔村村民,住。被申请人:常海凤,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住安阳县。系豫E×××××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申请人王国保因与被申请人刘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杰驾驶的常海凤名下的豫E×××××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国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常海凤名下的豫E×××××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