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罗正光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正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95号罪犯罗正光,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锦江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正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3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正光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正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罗正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退赔赃款,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正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严航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唯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