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李艺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李艺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1089号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术杰,办公室主任。被告:李艺飞,女,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教师,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艺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术杰与被告李艺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补缴2010-2011年;2011-2012年;2012-2013年;2013-2014年;2014-2015年共5个供热期拖欠的供热费17514.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艺飞是原告的热用户,用热面积104.82平方米,2010-2015年共5个供热期应交热费1751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补缴2010年-2015年共5个供热期拖欠的供热费17514.5元。李艺飞辩称,对其中一年的取暖费有意见,跑水将我家泡的比较严重,那年的取暖费应该给我减免,并应赔偿我适当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2015年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向其热用户李艺飞供热,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提供其对李艺飞的供热通知单,2010-2015年李艺飞总欠费金额为17514.5元。李艺飞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为李艺飞供热,李艺飞应及时给付取暖费。李艺飞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艺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给付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取暖费17514.5元。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被告李艺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璐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