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7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陶静颖与邱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静颖,邱高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7899号原告:陶静颖,女,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邱高攀,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陶静颖为与被告邱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邱高攀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陶静颖与被告邱高攀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6年2月18日登记离婚。2016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高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陶静颖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邱高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磊人民陪审员 饶其方人民陪审员 祝阮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