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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孟庆祝、陈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梅,孟庆祝,陈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063号原告:陈红梅,女,1948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印,男,1948年11月6日生,汉族,响水农业发展银行退休,住址同上。系原告陈红梅丈夫。被告:孟庆祝,男,1966年3月生,汉族,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住响水县。被告:陈耀,男,1963年5月生,汉族,响水县小尖小学副校长,住响水县。原告陈红梅与被告孟庆祝、陈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与被告孟庆祝、陈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梅因被告之一陈耀已归还了该案全部本息,履行了担保人责任,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孟庆祝、陈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梅自愿撤回对被告孟庆祝、陈耀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梅撤回对被告孟庆祝、陈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