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斌、陈克文与四川宏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天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陈克文,四川宏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天受,陈斌,陈克文,四川宏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天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470号原告:陈斌,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原告:陈克文,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系原告陈斌之子)。被告:四川宏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4层411号,法定代表人:朱双波。被告:马天受,男,1983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户口所在地:会东县会东镇普发村四组16号,现住会东县会东镇吉祥小区。本院在审理陈斌、陈克文与四川宏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天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克文、陈斌于2017年4月17日以无法提供被告马天受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陈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陈克文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天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