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福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福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879号原告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北街。法定代表人于浩。委托代理人郑长红、邵明洋,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五五路。法定代表人李福晨。被告李福晨,女,住大连市中山区迎宾路。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的原告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福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原告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源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