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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跃与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863号原告:王跃,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杰,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沈中阳,院长。被告:天津市环湖医院,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金环,院长。原告王跃与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春杰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李洪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