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红燕诉山西省泽州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买红霞要求撤销房屋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燕,山西省泽州县房地产管理所,买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8号原告郭红燕,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16日,住山西省晋城市凤翔小区16号楼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140402196702160440。委托代理人程瑞英,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泽州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常伟敏,任所长。第三人买红霞,女,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凤鸣小区55号楼3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燕诉被告山西省泽州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买红霞要求撤销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燕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红燕负担50元。审 判 长 李志赛代理审判员 宋长喜人民陪审员 牛军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