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韶辉、王才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韶辉,王才贵,胡国妹,江西诚德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8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韶辉,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王才贵,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胡国妹,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诚德通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才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韶辉与被执行人王才贵、胡国妹、江西诚德通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王才贵、胡国妹归还李韶辉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王才贵归还李韶辉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王才贵归还李韶辉借款5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韶辉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李韶辉和被执行人王才贵、胡国妹、江西诚德通讯有限公司发出了案件受理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才贵、胡国妹、江西诚德通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才贵、胡国妹、江西诚德通讯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胡国妹、江西诚德通讯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王才贵名下虽有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王才贵名下的没有产权登记的房产暂无法处置,胡国妹、江西诚德通讯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发平审 判 员 李小青代理审判员 徐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