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全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全,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254号原告张振全,住承德市承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周耀川,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翠翠,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全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全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振全负担。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珺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