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刑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121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辽宁省鞍山市。2016年10月3日因本案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批准逮捕,11月18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辽宁省鞍山市。2016年10月3日因本案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罚款人民币2500元。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批准逮捕,11月18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黑0606刑初3号刑事判决。判后,一审被告人王某、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刘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刘某驾驶辽C753**蓝色解放牌��车从大庆市大同区向辽宁省拉运原油。7时许,当车辆行至哈大高速与哈尔滨环城高速交汇处时,王某、刘某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扣押原油重12.08吨,价值人民币26322.32元。现原油已被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回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原油含水检测报告》《原油回收证明》《电子秤过称单》《原油价格计算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车辆照片、原油照片、指认照片及被告人王某、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刘某能够当庭认罪,且赃物已返还,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二被告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在执行刑罚时应予折抵。涉案扣押物品应有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诉人王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刘某认为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返还,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证据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已充分考量王某、刘某能够当庭认罪,且赃物已返还等情节,量刑时酌情予以处罚,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王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刘某认为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返还,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世余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云丰书 记 员 李维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