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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厦门毅达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科唯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毅达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厦门市科唯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152号原告:厦门毅达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30号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89938416X。法定代表人:郑素珍。被告:厦门市科唯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489号(厂房)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33301D。法定代表人:白瑞铭。原告厦门毅达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科唯轻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毅达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毅达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科唯轻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毅达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5元,由原告厦门毅达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晓韩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