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池树与杨正付、张池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池树,杨正付,张池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629号原告:张池树,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琴,贵州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正付,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开明,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梵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池德,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张池树与被告杨正付、张池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池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池树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池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池树负担。审判员 刘成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