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章云与茅箭区五堰大都会逛街购物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云,茅箭区五堰大都会逛街购物广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云,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茅箭区五堰大都会逛街购物广场。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大都会负*楼。经营者:赵行军,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贞,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章云、上诉人茅箭区五堰大都会逛街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大都会广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章云要求返还商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责令大都会广场提供十份租赁合同,并以该十份合同为基础确定大都会广场应当按照每月113.4元/㎡的标准赔偿章云等商铺业主的经济损失欠妥,没有考虑到每个商铺的实际情况,应以评估鉴定的方式确定为宜。因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元,退还给章云10**元,退还给茅箭区五堰大都会逛街购物广场100元。审判长 袁 昆审判员 徐恩田审判员 柯 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