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阚博诉泾县惠康医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博,泾县惠康医院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324号原告:阚博,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县惠康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山口社区财富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505387-7。诉讼代表人:泾县惠康医院清算组,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方晓春,该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该清算组成员,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阚博与被告泾县惠康医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阚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阚博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2518元,减半收取计6259元,由原告阚博负担。审 判 员 施国宏人民陪审员 吴 雯人民陪审员 操金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