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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阚博诉泾县惠康医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博,泾县惠康医院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324号原告:阚博,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县惠康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山口社区财富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505387-7。诉讼代表人:泾县惠康医院清算组,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方晓春,该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该清算组成员,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阚博与被告泾县惠康医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阚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阚博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2518元,减半收取计6259元,由原告阚博负担。审 判 员  施国宏人民陪审员  吴 雯人民陪审员  操金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