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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程艳与蓝葵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蓝葵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223号原告程艳,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蓝葵花,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艳与被告蓝葵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延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