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程艳与蓝葵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蓝葵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223号原告程艳,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蓝葵花,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艳与被告蓝葵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延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