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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胡传华与伍勇、姚应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华,伍勇,姚应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198号原告:胡传华,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被告:伍勇,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姚应明,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义安区。原告胡传华与被告伍勇、姚应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胡传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传华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已减半),由原告胡传华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