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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卢莉莉与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莉莉,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001号原告卢莉莉,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吴秋栓,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原玻璃总厂临街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凯波,董事长。原告卢莉莉与被告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7年4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莉莉委托代理人吴秋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莉莉诉称:2013年11月29日,被告因建造奔月天下城8号楼向其借款166000元,约定期限三年。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66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诉讼请求为:自2013年11月2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和担保责任书,载明被告向原��借款166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年,自2013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9日,被告以自己开发的奔月天下城8#楼十三层A2户126.58平方米住宅楼作为借款担保,借款到期或借款期限内,如原告愿购买担保房屋,被告以单价3438元/平方米抵押给原告(仅限一套优先选择),如原告不愿购房,借据到期后按月息1.5%给付原告,被告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付原告本金利息。现原告不愿购房,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担保责任书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66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三年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担保责任书和原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莉莉166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