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杜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陕0825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22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杜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58000元,酌情利息18000元,共计人民币76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22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7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案件款已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