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和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26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述云,甘肃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