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0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曲波与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波,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805号原告:曲波,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杰,职务董事长。原告曲波与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2、被告偿还借款利息63,750.00元(2015年8月15日-2017年1月14日,按年利率18%计算);3、被告给付原告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00元,约定年利率18%,借款期限1年。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借款协议书》《收据》各1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00元,约定年利率18%,借款期限1年。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曲波借款本金250,000.00元;二、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曲波利息63,750.00元(2015年8月15日-2017年1月14日,按年利率18%计算);三、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曲波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6.00元,减半收取计3,003.00元,由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