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西双版纳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双版纳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822015236366A。机构地址勐海县勐海镇沿河路56号。法定代表人宁华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刚,系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87775-7。地址勐海县鑫海花园19栋1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李昆营,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云2822行审3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243359.30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80643.00元,合计13324002.3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将上述款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2行审3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仔 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