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19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太仓市璜泾镇美周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璜泾镇美周食品店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94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周质彬,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吕坨子村3区**号。被申请人:太仓市璜泾镇美周食品店,经营场所:太仓市璜泾镇棉北路。经营者:周美华。原告周质彬与被告太仓市璜泾镇美周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款35654.08元。周质彬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双方已经私下和解,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市璜泾镇美周食品店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款35654.0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