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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612号原告: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花,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在《张掖日报》刊登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姚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三次从原告处借现金共计37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0日,被告姚某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00000元,由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年4月1日,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4月15日,被告姚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由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二份、欠条一份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某某分三次共计向原告王某借款370000元,由被告姚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二张、欠条一张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姚双云偿还借款37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姚某某偿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50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