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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四环汽修厂与朱灵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四环汽修厂,朱灵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495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四环汽修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先锋村长田坎组,组织机构代码74534727-9。经营者:欧显峰,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朱灵,男,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四环汽修厂诉被告朱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四环汽修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四环汽修厂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四环汽修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四环汽修厂负担。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彦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