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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琳玉、潘申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朱琳玉,潘申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财保124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程航。委托代理人:音贵贤,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琳玉,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被申请人:潘申柱,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琳玉、潘申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琳玉、潘申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90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妙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