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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119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2016年11月8月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黑06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判后,一审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贾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互联网搜索获得制造毒品的方法,其网购了碘、红磷、甲苯、盐酸、氢氧化钠、麻黄碱等制毒化学品,又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桥路购买了烧杯、搅拌机等制毒工具。先后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2-5号楼5单元401室、大庆市萨尔图区利民苑小区9号楼4单元601室,多次制造毒品。2016年11月7日,贾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公安机关查获125.1克疑似麻黄碱的淡黄色粉末、716.52克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130.21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同时查获制造毒品的原材料和工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白色粉末及白色晶体检出非那西汀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案件来源》《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制毒方法记载单》《购买制毒工具及原料清单》《号码记录单》《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贾某某已经着手实施制造毒品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贾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贾某某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证据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已充分考量贾某某犯罪未遂、坦白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贾某某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世余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维靖书 记 员 姜云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