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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尹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75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创鑫、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3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沐溪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莞韶工业园门前路段三叉路口时,碰撞施工围避护栏造成自身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尹某某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13.40毫克/100毫升。2016年12月15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尹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其行为和过错对该事故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疾病诊断书,证人李某、赵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855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韶公交认字[2016]第B1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建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