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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邱贤超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贤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3执98号被执行人:邱贤超,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银行及车辆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鹏审 判 员 胡 娜审 判 员 邱 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正鹏书 记 员 李华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