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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荣、冼铁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荣,冼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谢荣,女,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冼铁辉,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冼铁辉所有的在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金鹿新城”春园16栋3单元501室房屋一套(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