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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雪、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杨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涛,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王雪因与被上诉人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雪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王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