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范桂芳、蒙世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桂芳,蒙世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范桂芳。被执行人:蒙世葵。申请执行人范桂芳与被执行人蒙世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2日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蒙世葵已全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