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行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亓树卫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亓树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终1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亓树卫,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上诉人亓树卫因起诉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3行初2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亓树卫向原审法院诉称,2016年9月25日6:25,其在家中遭受暴徒喷雾液体袭击,并被打倒在地。其报警后,出警人员到达其住处做简单询问后即回去。出警人员未出示警官证,未提取现场毒液,未配备执法记录仪等。上诉人怀疑其受袭击与其代理其他人诉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行政违法案件有关。故于2016年9月30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罗庄分局在出警时没有追击堵截施暴人员违法。罗庄区政府没有查清事实,直接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罗庄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罗庄区政府对其行政复议的申请予以受理。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亓树卫申请复议的事项涉及执法技术专业性问题,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受理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亓树卫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亓树卫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办理本案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行初219号行政裁定,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或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立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5号)精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亓树卫对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临罗政复字(2016)2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行初219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秋君审 判 员 魏江山代理审判员 邓鲁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