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8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919号申请人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奔城镇中大街38号被执行人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554号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汉民初12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山京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汉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晓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