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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安市支行与福建融燕食品有限公司、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安市支行,福建融燕食品有限公司,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鹏庚,杨秀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4028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2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1915436P。负责人:陈昌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华,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融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219707X。法定代表人:王鹏庚,总经理。被告: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一幢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69291786X。法定代表人:陈庆辉,董事长。被告:王鹏庚,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杨秀敏,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系王鹏庚之妻。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安市支行与被告福建融燕食品有限公司、三明市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鹏庚、杨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安市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安市支行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0826元,减半收取35413元,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