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5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绍甫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甫,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683号原告:杨绍甫,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7号附11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6706W。法定代表人:程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甫与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绍甫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绍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绍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绍甫负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