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忠宝与段志晖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忠宝,段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02财保48号申请人:郭忠宝,男,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段志辉,男,33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郭忠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穆利和所有的蒙J58***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郭忠宝以福利区石油路2号,集房权证99字第104**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穆利和所有的蒙J58***号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截止到2019年4月19日。二、依法查封孙院平所有的福利区石油路2号,集房权证99字第104**号房屋档案。期限截止到2020年4月19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郭忠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利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