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闫×1与闫×3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2787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上诉人闫×1与被上诉人闫×2、闫×3、闫×4、闫×5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2民终27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2民终27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3行、第10页第3行、第10页第15行、第11页第10行、第11页第19行的“301房屋”补正为“802房屋”。审 判 长 赵文军代理审判员 王继玉代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