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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闫×1与闫×3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2787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上诉人闫×1与被上诉人闫×2、闫×3、闫×4、闫×5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2民终27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2民终27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3行、第10页第3行、第10页第15行、第11页第10行、第11页第19行的“301房屋”补正为“802房屋”。审 判 长  赵文军代理审判员  王继玉代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