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学海、胡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海,胡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59104697-4。法定代表人:黄双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学海,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卫平,男,1954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芷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学海、胡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学海、胡卫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慧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