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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薛昌财、徐宗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昌财,徐宗锦,任泽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750号申请执行人薛昌财,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徐宗锦,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任泽祝,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薛昌财与被执行人徐宗锦、任泽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宗锦、任泽祝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薛昌财44.4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人薛昌财与被执行人徐宗锦、任泽祝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