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莉与蔡振东、辛桂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莉,蔡振东,辛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95号申��执行人赵莉,女,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蔡振东,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延边金秋经贸有限公司经理,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辛桂芳,女,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赵莉与被执行人蔡振东、辛桂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061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振东、辛桂芳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振东名下���有吉HD90**号小型汽车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第一次拍卖以52000元的保留价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52000元接受上述拍卖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进 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