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孟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322号原告:孟某,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金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孟某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孟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会利